下面按武汉地区网约车行业最常见的几种“人车分离”结构,把这条责任链条一层层拆开。
对方车辆如果是正在营运的出租车、网约车或者货运车,撞坏之后修车那几天不能拉活,损失是实实在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修正)第十二条明确规定: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注意条文里的限定词:一是车辆“依法”从事经营性活动,无证营运的网约车主张停运损失,法院多数不予支持;二是“合理”停运损失,通常参照当地同行业营运收入标准,结合维修实际所需天数来定,超出合理维修期的部分法院会砍掉。具体计算方法本文不展开,这里只需要记住一点:停运损失是合法存在的赔偿项目,问题只在于谁来掏这笔钱。
武汉街头跑的网约车,相当一部分不是司机自己的车。常见结构有两种,法院的处理路径完全不同。
司机自己出钱买车,但车辆登记在某个运输公司或者汽车服务公司名下,以公司名义办理运输经营许可,司机每年交一笔管理费。这种结构在法律上就是典型的挂靠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写得非常明确: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意味着受害方可以把司机和公司一起列为被告,判决生效后向任何一方全额执行。公司往往以“内部协议约定一切责任由司机自负”抗辩,这类内部约定只在挂靠双方之间有效,对抗不了受害方。所以挂靠结构下,停运损失这笔钱公司先赔是常态,公司赔完再凭协议向司机追偿,追得到追不到是公司自己的风险。
第二种结构更普遍:司机和租赁公司签融资租赁或者以租代购合同,车辆登记在租赁公司名下,司机按月付租金,跑单收入归自己。这种情况下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本原则是使用人担责,也就是开车的司机赔。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句话,是受害方律师穿透租赁公司的主要抓手。武汉法院在个案中认定租赁公司有过错,常见几种情形:明知司机没有网约车驾驶员证、车辆没有运输证,仍然把车租出去投入营运;车辆本身存在安全隐患未检修;提供的保险保障明显低于营运车辆应有水平。一旦认定有过错,租赁公司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比例高低由法院根据个案证据裁量。
对司机一方来说,这层穿透未必是坏事。诉讼中主动申请追加租赁公司为共同被告,把租赁公司在车辆证照、保险配置上的瑕疵摆到法庭上,既能分散赔偿责任,也能为后续向租赁公司主张合同权利留下空间。
很多受害方的第一反应是起诉网约车平台,觉得平台有钱。平台是否承担责任,法院主要看两个开关有没有打开。
平台对事故车辆的控制和受益程度,是判断责任归属的核心。如果司机接的是平台派的单、运费由平台收取再抽成结算、车辆的接单和定价都由平台系统控制,法院倾向于认定平台与司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运营合作关系,而非单纯的信息撮合。原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这一条直接针对乘客,但不少法院在涉及第三人损害的案件中,会参考平台的承运人地位和收益模式来分配责任。派单抽成链条越完整,平台被判决承担责任的概率越高;反之,司机私下接活、平台仅提供信息展示的,平台脱手的可能性大。
平台和司机签的合作协议里,几乎都有“司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平台不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之类的条款。这类条款在司机与平台之间可能有效,但对事故受害方没有约束力,受害方不是合同当事人。法院真正审查的是平台在运营环节有没有尽到资质审核、安全管理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明知司机无双证仍持续派单抽成,就是最典型的触发情形。
很多当事人拿着判决书纳闷:明明买了全险,停运损失怎么一分没赔?原因在条款。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等产生的各种间接损失,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商业三者险的通用条款同样把停运损失、贬值损失列为间接损失免责事项。
这里有一个值得注意的争点:保险公司援引免责条款,前提是投保时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个案中如果保险公司拿不出投保单上投保人签字、加黑加粗提示等证据,免责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停运损失仍有希望判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这是诉讼中值得争取的一个点,具体结果以个案证据为准。
前面几个环节都讲“能不能判”,最后还要讲“能不能拿到”。停运损失动辄数千上万元,如果判决全部落在司机个人名下,而司机名下无房无车无存款,执行阶段很可能空转。受害方最需要避免的局面是:起诉时图省事只列了司机一个被告,判决生效后才发现钱执行不到,再想追加租赁公司或平台,程序上已经晚了。
所以诉前把责任主体列对,比事后补救重要得多。拿到事故认定书后,第一时间做三件事:调取车辆登记信息,看车在谁名下;调取营运证照信息,看运输经营许可挂在哪家公司;通过平台客服或订单信息固定派单和抽成证据。把司机、被挂靠公司、租赁公司、平台全部纳入被告范围,让法院在审理中逐个审查责任,哪怕最后部分被告脱责,留下的责任主体也更经得起执行。
对司机一方同样如此。被诉后主动申请追加有责任的租赁公司、被挂靠公司,把连带责任链条建立起来,避免自己一个人扛全部赔偿。这一步很多当事人想不到,等到执行阶段才发现责任全在自己头上,为时已晚。
作为背景交代:停运损失一般按事故发生前一段时间的日均营运收入乘以合理停运天数计算,营运收入可参照车辆流水、平台结算记录或当地同行业收入标准,停运天数以维修机构出具的维修记录为准。有营运资质和流水证据的,主张更有底气;证据欠缺的,法院会酌定。金额高低因案而异,以法院最终认定为准。
网约车事故的责任穿透案件,涉及侵权法、合同法、保险法和交通运输管理规定的交叉,被告主体的选择和证据组织直接决定最终谁掏钱。在武汉,可以咨询以下律师:
委托前建议带上事故认定书、车辆登记信息、保险单和平台合作协议等材料,让律师先判断责任主体怎么列、保险免责条款有没有突破口,再决定是否进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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